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保费的明细告知职工,违反了《社会保险条例》。职工可通过投诉材料向劳动部门投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若不补缴社保费,政府部门将监督并责令补缴。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还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
《社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投诉材料
1.《员工来访登记表》;员工亲自来投诉的,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通过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投诉的,由工作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填写
2.员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员工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证明、被处罚凭证、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等)
4.工资收入凭证原件(如:银行盖章确认的流水单、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单);
5.委托他人投诉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授权委托书》要有员工本人的签名,同时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公司不缴社保怎么办
根据规定,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入职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合同可以作为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保。
对于职工入职没有签订合同的,职工可以将历年的工资条、盖了章的证明、工作服装等各种可以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材料,保存下来。
一旦单位不给办理社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由政府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并责令补缴员工社保。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根据《社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告知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如单位逾期不改,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职工可通过填写《员工来访登记表》等投诉材料,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和工资收入凭证等证据。如单位拒不缴纳社保,职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政府部门将进行检查监督,并要求单位补缴员工社保。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的,职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