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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及最新规定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工伤死亡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工伤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或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结束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

(4)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或事故下落不明;

(6)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定认定为其他工伤情况。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公共伤害复发;

(2)在48小时内因公共伤害或者其他情形下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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