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所需证据概述:1)婚姻关系证据: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婚姻证明;2)夫妻感情状况证据: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等;3)子女抚养归属证据:当地组织证明、经济收入、住房、身体状况证明;4)婚前婚后财产证据:购物发票、约定证明、存款证明;5)住房争议证据:承租合同、房屋产权证、其他房屋证据、单位意见。
法律分析
对于离婚官司,当事人一般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
(1)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婚姻证明。注意:有的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本人亲自去查档为其开婚姻证明,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去,代理人须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查档;而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只需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场不问。
(2)事实婚姻证明。对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法律是认可得,而之后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1)一方动粗、动手伤人,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当地组织、居委会证明;
(2)一方有外遇的相关证据;
(3)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的证明及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
3、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提供下列证据:
(1)子女主要跟随谁生活,要提供当地组织证明。
(2)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的证据,包括经济收入、住房、身体状况证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诊断证明)。
(3)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
4、对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要提供:
(1)购物发票;
(2)双方婚前对财产有约定提供约定证明;
(3)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帐号等。
5、对住房有争议的,要提供:
(1)承租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2)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的证据;
(3)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
结语
离婚官司中,当事人需提供多项证据。首先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包括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对于事实婚姻,需提供1994年2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认可证明。其次是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等。对于子女抚养归属的争议,需提供当地组织证明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财产争议需要提供购物发票、约定证明以及存款信息。对于住房争议,需提供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据。以上是离婚官司中常见的证据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