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二、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减少。
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