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货这块目前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哈,所以不涉及犯法。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只要是存在区域代理的行业,就一定会有串货的问题,这块肯定是有冲突的,串货的问题由来已久,不光是在临期食品行业里面有。目前在临期食品行业里面厂家查串货查的最严的品类是牛奶和啤酒。串货简单的讲就是把某一品牌A地区经销商的货拿到其他经销商区域贩卖,这样就会对该地区经销商的利益产生影响了。不同的市场供给寡头,为了实现对市场资源的有效控制,而在不同的区域和需求环境当中,利用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漏洞,就某一特定的商品供给对象,采取了违背市场法则的手段和工具,通过价格等措施有目的地打击彼此的供给体系和有效需求体系,达到完整控制市场有效资源的目的。
一般现在各临期食品仓库在给用户批货的时候都会讲清楚,这批货是怕查还是不怕查,怕查的货一般就是查串货这块查得比较严的,商家基本上只会给长期合作已经很熟的客户,或者只给这批货区域内的用户。新用户是一般不给的,原因很简单,给长期合作的用户安全,即便是那边查出来,也不会把上家供出来,我刚才也说了,厂家即便是处罚也只能到经销商这一级,对于用户而言他们是没有权利来处罚的。那如果只批给这批货区域内的用户,那就更不存在什么串货了。还有,即便是串货查得很严的,基本上盯的也是那些大批量串的,对于普通人开个店一次性就串个十来箱基本上没那么多精力去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