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 有期徒刑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二、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 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 管制 、宣告 缓刑 、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 的罪犯,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