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拓展延伸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金额及计算方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违约方的违约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合同约定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计算违约金金额;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支付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双倍违约金、按日计算等。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双方应当明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以确保权益的保护和合同的履行。
结语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时,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需履行债务。在商品房买卖中,双方应明确违约金条款,并按法律规定计算,以保护各方权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