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犯罪的处罚:一、使用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类似方式恶意透支的,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若持卡人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恶意获取银行积分并兑换使用,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196条和第225条。
法律分析
信用卡套现犯罪怎么处罚:一、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刑法也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持卡人若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恶意获取银行积分并兑换使用,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如数量较大,或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语
信用卡套现犯罪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虚假交易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交易等手段恶意透支,将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若持卡人通过虚假交易骗取银行积分,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和第225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可从拘役到有期徒刑,罚金从二万元到五十万元不等,甚至可能没收财产。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则从拘役到有期徒刑,罚金从一倍到五倍违法所得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能面临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二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