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就是指采用公司制的内资企业,包括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公司制企业。内资公司与普通企业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种类不同。内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普通企业除了内资公司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等。二、法律地位不同。内资公司属于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普通企业不一定具有法人地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登记法律不同。内资公司登记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而普通企业登记的法律依据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