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确定为违法建筑的建筑物,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如果在期限内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一、违章建筑的主要类型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二)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三)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四)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六)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违章建筑拆迁补偿
违章建筑其拆迁不予补偿。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