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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如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日期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不正当利益,开标前泄露标底,从而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成交结果的,要终止采购活动,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侯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无效。无论是哪种违法行为,只要使采购活动终止,采购合同撤销,或者使中标、成交被确认无效,都有可能给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有责任的一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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