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发放责任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负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地点,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方案获得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争议由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则由征地批准方裁决,但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分析
征地款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负责发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拓展延伸
征地款发放责任归属:部门职责与分工如何界定?
征地款发放责任归属的部门职责与分工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款的发放责任通常由财政部门承担。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款的拨付、管理和监督,确保征地款按照规定及时发放给受益人。同时,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款的核实和审核,确保征地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等也会参与征地款的发放工作,但主要职责还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确保征地款的发放责任归属清晰明确,有利于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征地款发放责任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确保按规定及时发放给受益人。相关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与核实和审核,但主要职责由财政部门承担。明确责任归属有利于保障受益人权益,促进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