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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退彩礼的女方规定

2024-05-0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彩礼是我们国人结婚时的一种旧时风俗,沿续至今,现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跟大部份较富庶的城市还存在着结婚时给彩礼的这一风俗习惯,在结婚时男方给女方的婚礼聘金,做为迎娶女方的聘礼,也就是日常我们常说的彩礼。

在法律对于男女双方解释婚姻关系时,要求女方退回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的规定,除了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外,同时还要结合男女双方当地的风俗来加以考虑处理;其实按照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方是可以不退回彩礼的,但如果男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时存在以下几点情况的,综合考虑还是可以退回彩礼。

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后,双方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夫妻关系的合法登记,只是按照惯例办了婚礼仪式,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感情不和要解除夫妻关系,男方要求退回彩礼,女方礼应退回结婚当时所收的彩礼;如果两人是有进行结婚登记的,这时男方要求女方退彩礼的情况下,女方可以不退回。

男方给了彩礼后,男女双方间的夫妻关系法律的认可,但日常生活中双方却没有彼此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夫妻,但却没有一起生活,互相照顾、扶持的实质生活经历,这种现状下男方要女方退回彩礼的,女方不可以回绝。

在结婚前男方给了彩礼后,致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难的,这种困难的意思是指男方给了彩礼后,靠自己的劳动无法正常维持自己或家里的正常最低生活支出,跟给付彩礼前的生活成了巨大的差距,此种情况属于比较特殊的,所以此时如果男方提出退回彩礼,女方也应该退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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