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忌用多音字。起名使用多音字,就像使用冷僻字一样会给人们的发音带来很大的不便,寓意本身就不够明朗。以多音字起名,名字有两个或更多的发音时就更容易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二、忌用意不良。起名时,切记商标用名要符合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意不良,想用一些类似“海洛英”的名字来吸引消费者,势必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反而达不到取名时的愿望。
三、忌用偏字。商标名称是供消费者呼叫的,本应考虑到用字的大众化问题,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商标在起名用字上存在严重的问题。使用让人难以识别的字词,我们很难设想这样的商标能够成为名牌商标,也很难设想这种商标的商品能够在市场上畅销。好的名字像好的文章一样,是在平淡中见神奇,而不是靠以冷僻字、多笔画字和异体字来出名的。
四、忌语意隐晦。语意隐晦就是语音过于深奥,别人看不懂。就像选用冷僻字一样,意思虽好,却没有人懂,寓意再好也没有意义。企业、商标名称具有标明企业性质、暗示产品功能等作用,要求有较强的可读性。像“读易楼”,名称通俗而又令人回味,其中又蕴含着玄妙的典故,店名本身就是一则极好的广告。
五、忌用不吉字。含义不吉利是商业命名的大忌。因为它不但让名字的主人产生不好的联想、更重要的是它会影响到别人对主体的接受,不论主体是一个人、一个企业,还是一件商品。对于商品来说,一个不吉利的名字意味着它将失去大量的生意。如果起一个充满诗情画意,令人喜爱的名字,人们在购买时就不是单纯是购买商品,同时也是希望能像商品名称那样吉利。
六、忌雷同近似。如果一个商品名称与其他商品名称雷同,不但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品牌风格的认识,而且还影响产品的销量。如今,很多品牌可以明显看出过于雷同、近似,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要想树立品牌的独特风格,增加产品的销量,在取名上就要注意这一点了。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