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例的法律问题,
被告人:
龚某某被告人:
郑某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受郑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郑某某的辩护律师。
2001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没有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明知销售的DVD是侵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在其住处组织销售,郑某某在2004年也参与了该非法活动,并雇用了多名外地务工人员进行储藏、运输,并向境内外销售侵权DVD共计31万余张,销售金额人民币610万余元。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1、郑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2、郑某某在最后的一次交易(涉及人民币40余万元)中,主动放弃犯意,并有阻止了龚某某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并且没有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应当免除郑某某该部分的处罚。
3、郑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并揭露龚某某未被公安局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定性为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基本赞同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郑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音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其中,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郑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郑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对郑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判处郑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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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例分析
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
检察机关严查云南阳宗海污染背后渎职犯罪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出现重大砷污染,沿湖近10水污染万名群众饮水困难。
检察机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对该省澄江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树岗立案侦查。
造成污染的3名企业负责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有1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8年10月8日,高检院将阳宗海污染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阳宗海污染案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9月22日,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赶赴污染发生地澄江县调查了解污染事故,指导当地检察机关严查污染事故背后可能涉及的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案件。
经查,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业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渣场,对工业废水收集池、原料堆场未作防渗处理,使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砷通过地下水污染、堆场外溢水和地表水径流,进入该公司所在湖湾水域后向阳宗海全湖扩散,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锦业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大宏在领导和决策中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
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负有直接责任。
2008年9月28日,澄江县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李大宏、金大东等3人,另有1名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8年9月23日,玉溪市检察院对阳宗海污染案以事立案,重点侦查对阳宗海环境负有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是否涉嫌失职渎职。
2008年10月4日,澄江县检察院对澄江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树岗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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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何处罚
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具体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