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的确定原则及偿还方式。根据《民法典》,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签名的、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个人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婚姻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个人财产且相对人知晓,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可由该方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债务怎么确定
《民法典》中离婚债务这样来进行确定:
(一)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这是双方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用个人债务来偿还婚姻期间的夫或妻个人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所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债务人知道这个情况的,以夫妻中的一方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语
离婚债务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指的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夫妻约定所得财产为个人财产且债权人知晓此约定,则可用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其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债务的确定需遵循以上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