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违章建筑的定义及其处理方式。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及设施。处理违章建筑需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国土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等。同时,法律依据也提到了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强制拆除的规定。
法律分析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属于法定部门,负责管理城市中的违法建筑。在某些地方,城乡规划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合并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管理与处理。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利管理违法建筑,但城市管理部门若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则有权要求要求违建所有人自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3、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由乡、镇政府认定。
4、国土自然资源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
一、什么属于违章建筑
1、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结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建进行管理和处理,而国土自然资源部门则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具有权力和责任,而国土自然资源部门则负责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若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