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尽管她先租,但后来既然是你们共同签约,已无谁的优先权一说,就不存在她叫你走的事;
二、房屋到期后,你们有共同的优先承租权。不过在中国现有的法制和人文习惯的环境下(对优先承租权而言,在实际生活中房东想怎么样,大概就怎么样),如何界定优先承租
1.房东说,我不租了,自己用,于是就不存在优先承租问题;过一段时间,又想租了,谁也不知道或不便干预。
2.就是租,也存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问题。你说一个月200,但别人出300,故并非同等条件;而她租300后,每月实际只给200,你也不知道。所以,在你们的争执中,有话语权的是房东。服气不服气,这是事实。至于你住惯了有感情或方便,均不是主张权利的依据。能否索赔,取决于有有无权利被损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