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如果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但涉及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四)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登记。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拓展延伸
排除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详细解析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场景
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场景通常包括以下情况:1.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期限已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3.租赁物所有权已转移给第三方;4.租赁物已被抵押或查封;5.承租人违约或未履行租赁合同义务;6.租赁物发生重大损坏或毁灭;7.租赁物用途发生变更;8.租赁物已被转租给第三方。在这些情况下,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其权益将受到限制。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和限制,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结语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购买、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