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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应拍卖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4-04-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承租人在法院拍卖程序中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前需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如果承租人在通知后的十五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样,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出租人也需要在拍卖前五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承租人可以就该拍卖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法院拍卖程序中保护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拓展延伸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及影响分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拍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以相同条件购买房屋的权利。行使方式包括书面通知卖方、支付购买价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影响是确保承租人在房屋变更所有权时能够维护其居住权益,增加购房的机会和灵活性。然而,行使优先购买权也需要考虑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能力等因素,可能存在经济负担或错失购房机会的风险。因此,承租人应权衡利弊,谨慎决策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结语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房屋拍卖时享有的一项特权,它确保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购买该房屋。这一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通知卖方并支付购买价款等。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有助于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增加了其购房的机会和灵活性。然而,行使优先购买权也需要综合考虑房屋市场价格和个人购房能力等因素,可能存在经济负担或错失购房机会的风险。因此,承租人在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慎重权衡利弊,以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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