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费是指政府为了维护、治理和保护人类社会的自然环境而对有污染、损害、侵蚀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取的费用。环境保护费也属于措施费的一种,随着近年来我国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也设立了环境保护税的项目作为环境保护的手段。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
由于现代经营活动客观存在着内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矛盾,而自然环境中的许多要素,如空气、水体、绿地、森林等又不能分割使用和等价交换。因此,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有权也有义务用收取环境保护费的方式,抑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环境保护费将改为环境保护税,并交由地税系统征收,在税收征管方面,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有利于企业承担主体责任,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在征税对象上,环保税与目前的排污收费项目相当,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