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销 合 同
供方: 需方:
地址: 地址:
邮编:467300电话: 邮编:467312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要求
2、合同金额包括了设备本身、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支出。
3、合同金额不包含税金。
4、设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交货条件
1、交货日期:合同生效后收到定金之日(以汇款实际到账为凭)起,1周内交贷。
2、交货地点:鲁山县晟兴工贸有限公司
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费和保险费均由供方负担。
4、设备卸运:设备到位后由需方负责卸运。
三、设备验收方式和标准
1、如设备本身内,外有明显破损,配件欠缺或破损,机器无合格证或技术资料不全,需方可不予签收,需方就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供方。
2、在需方场地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时,需方应配合供方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免费提供调机材料。
3、设备到达需方厂内且需方提出安装要求后,供方要在30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设备正常使用且符合验收标准后,需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
4、验收后,机器若发生人为损坏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发生的维修费用或换机费用由需方负担。
四、设备的保修
设备免费保修期限为自签字验收后一年。如期间发生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响应,处理方式包括不限于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提供处理指引,通过邮递提供更换部品,但需方拥有要求供方到现场处理的权利。
五、技术服务
供方向需方提供免费操作技术培训、常见故障处理。
六、付款条件
1、合同生效后支付供方人民币伍万元作为定金。
2、设备到位且经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余额。
3、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或电汇、
七、违约责任
1、如需方延迟支付应付款项,每延迟一日按迟付金额的0.5%支付滞纳金。
2、如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条件交货,或延迟安装调试,每延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3、若供方延迟交货或延迟安装调试时间满二十日,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方除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外,应返还定金,并赔偿可能给供方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应向当地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