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至的班车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特订立此合同。
一、本承包合同为硬性承包,承包人在签约后不得委托他人承包或中途不包,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二、承包期为8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车辆及运营线路交由承包人经营。
三、承包人每年每月10日前需上缴甲方。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元合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四、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承包保证金8万元。
五、缴款方式:承包人每月需将上缴的金额在当月10日前汇入发包方设立的专有账户内(到期不能上缴承包金按每日3%缴纳滞纳金,超过1月还不能履行缴纳承包金,视为乙方违约,按违约责任处理。)由非承包人去除各项费用,剩余部分按非承包人各自出资比例分配。
六、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必须对车辆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承包期满后必须确保车辆能正常营运。
七、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安全运行,杜绝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八、在承包期内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确保车辆正常营运,以保证股东们的合法权益。
九、承包期内各股东不得擅自转让自己持有的股份,确须要转让股份的只能在原有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车辆的人事经营决策权。非承包人不予干涉。十一、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方违约需赔偿乙方人民币万元。(由于单个股东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由当事人承担于其他股东无关)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万元,承包金不得抵扣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须经公证处公证生效,公证费由各股东按各自比例缴纳。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每股东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十四、未尽事宜由股东协商解决,本合同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公证处:公证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