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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合同 篇3

2024-07-1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购货总价值为人民币 213250.00元。

  第二条 质量(含包装)要求及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I级钢代号为HPB235,II级钢代号为HRB335,III级钢代号为HRB400,乙方保证所供物资质量合格、规格符合要求,提供材质证明书,经复试合格后项目方可使用。若复试不合格,甲方立即退货,往返费用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三日内供到甲方施工现场。

  第四条 运输及费用:乙方负责装、运、卸并承担其费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和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验收及结算办法、付款方式:按国标验收,不合格甲方拒收,线材、盘螺过磅,螺纹按理论重量计算。货到工地,经验收合格待手续完善后,视项目部资金计划付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的责任:

  1、 乙方负责供应的货物,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供应到合同约定地点。乙方逾期不能供货,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供货部分货款的1%的违约金。

  2、 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使用者,应当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换或退货,并承担保换包修或退货所支付的费用。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值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供货时,少供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供;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如果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供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供货部分货款总价值的1%的罚金。

  (二)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在约定供货时间前2天通知乙方,并适当补偿乙方因变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自提的货物,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日期提货。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第七条 争议或纠纷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本着事实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约定向南阳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南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 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约完毕失效。 合同订立时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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