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西苑南区(18#08)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在西苑南区的胖子张驴肉火烧店转租给乙方;该饭店内相关设施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主要包括餐桌餐椅、厨房设备等设施。
第二条: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租款及相关设施转让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之价款。
第四条:饭店承租权的转让应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后,该合同项下之承租权转让方为有效。
第五条:乙方在支付胖子张驴肉火烧店转让价款后,甲方即向乙方移交合同项下之权利。乙方在付清转让价款的当天,即正式取得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承租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饭店整体转让后,乙方应继续履行甲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的全部合同或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终止或变更原饭店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全部合同或协议,可与出租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乙方在获得胖子张驴肉火烧店整体转让权益后,乙方在胖子张驴肉火烧店原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本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