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有合法来源的大型挖掘机壹台,现将该机械产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因工程开工,需在甲方购买该台SC220-7型挖掘机,双方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厂、牌、型号
挖掘机制造商是山东力士德机械有限公司,SC220-7型,机身号,合格证号。
二、 转让价格
因此机器是债务单位抵债给池州市人民政府(附有关资料)故无销售发票。甲方根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主管机关池州开发区党工委扩大会议(附池州开发区会议纪要)讨论研究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情况决定售价元。
三、 售后服务范围
乙方受让SC220-7型挖掘机后,使用时所有售后服务按新购机械,直接与厂家服务站联系,甲方可提供资料,不承担任何经济支出。
四、 付款方式
乙方受让挖掘机购机款款不必直接支付现款,甲方在乙方承建的江口安置房2#、3#楼工程合同规定竣工验收后应付的40%工程尾款中予以充抵。乙方开具2#、3#楼工程款发票给甲方。
五、 双方职责
甲方按此价格出售给乙方后,不准收回。乙方把该挖掘机提走后不准退还,如果违约,甲方有权在乙方承建的江口安置房2#、3#楼房款中直接扣除机械价款,乙方无异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挖掘机产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签订合同前期该挖掘机一切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承担。
六、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池州市公证处进行法律公证,若有不妥之处以公证机关公证书内容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公证处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