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聘用企业名称: 公 司 地 址 : 企 业 性 质 :
乙 方受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有关事项,乙方已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受聘岗位说明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或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并同意甲方按照公司岗位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岗位聘任和工作地点的变更。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绩效管理考核。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天,星期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节假日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甲方因公司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规定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乙方未按《加班管理制度》自行加班的,不作加班计算。
第四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甲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条1、乙方试用期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乙方试用期考核结果(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确定乙方薪酬标准。
2、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每月10日以货币或者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3、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代缴。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保险福利
1、甲方应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按规定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代缴。
2、乙方为已婚女工的,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等假期和基本工资待遇。
3、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因工死亡者,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4、乙方在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规定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带薪休假为有薪假期。
第七条 职业培训
1、甲方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应自觉参加。
2、甲、乙双方都应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种《培训协议》及公司相关规定。
1、乙方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有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4、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10、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招收录用费和其他费用等;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依法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下所需或所确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亲自派送或以挂号信函方式或电话、传真方式按下列对方指定(此后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告知对方))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地址传送。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若以电话、传真方式传送视为立即送达,若以邮寄方式传送,在寄出的7天后视为送达日期。各方指定的最初传真号码、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如下:
甲 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 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乙方已认可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3、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为本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同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4、合同终止,乙方向甲方移交工作和所有的办公设备、档案资料(含电子版),同时承担不向外泄露甲方秘密的义务。其中与甲方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严格履行协议;保证在两年内不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不得在同类竞争企业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5、甲方固有的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创建的经营渠道、业务客户、经济合同等经济信息或情报和经营业务、管理技术方面的业绩或聘用期间所产生的职务作品,其知识产权,根据劳资双方有偿服务原则,均权属于甲方所有的企业资产和机密。乙方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利,违反本规定乙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6、对甲方的企业资产和机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外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包括采取转让、授权他人、泄密等形式的非法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享有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7、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本人到本公司任职以前依法取得的专业任职资格证书、个人学历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和个人简历、相片、与第三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资料交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本合同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