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相辞退,相信有些朋友肯定遇到过,变相辞退的三大法宝不外乎是降职降薪和调岗,单位并不辞退劳动者,而是通过降职、降薪和调整工作岗位来逼劳动者离职,毕竟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进行补偿的,而劳动者主动离职则无需补偿,单位往往通过变相的方法,迫使员工自动离职,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对于变相辞退一般如何认定呢?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看完以后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老王今年50多岁了,几年前老王应聘在一家机械制造厂做厨师,老王和对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但是没有约定工作岗位。今年10月机械厂发出通告,要将老王调到车间从事数控工作,老王觉得自己即将退休,文化程度也不高,同时也看不懂图纸,不可能从事该项工作,该厂的行为属于变相辞退,因此老王再也没有回厂上班。
经过一段时间后,该厂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老王收到通知后立即回厂上班,三日内不回厂上班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老王收到通知后未回厂上班。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老王将机械厂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而该厂辩称老王系自动离职。
后来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但是根据双方陈述,张某入职以后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在机械厂发出的通告中也明确了老王为厨师,该厂将老王的工作岗位由厨师调整为数控,调整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均存在重大变化,对此机械厂也仅以人手需要作为辩解,其调岗行为不具备充分合理性。老王不同意上述调岗行为未回厂上班,应视为老王在机械厂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被迫解除上方的劳动合同。
综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约定即为违法。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为由任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用人单位调岗应具备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备侮辱性及惩罚性,但是客观上超出了劳动者实际技能,是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