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
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与我公司签订 自然人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4-043),从我公司借款 万元,贵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上述借款已逾期,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款项逾期后,贵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截至 年 月 日,借款人尚未清偿的款项本息(含罚息)合计: (大写)。根据2 年 月 日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要求贵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立即承担担保责任,垫付借款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特此通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