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已经解除;
2、判令被告 返还原告出租的标的物,即原告出租给被告的 ;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 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 出租给被告 ,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原告并未与被告重新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且原告也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了承租人 ,而被告 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在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后仍不能达到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的目的,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