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为有效执行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认真履行,特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品、文具、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劳保用品、丝绸等九种商品的购销业务。对于特定类别(品种)的交易,需要签订特定的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供需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表格形式的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的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能改变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因《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含合同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违约。一方因合同变更或终止而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在新协议达成之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生产安排后,双方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变。如需变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质量、数量和规定的要求按期履行合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中的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于某些商品,双方还可以协商优惠措施或协商定价。
签订合同时,所售商品的定价标准都是正品价格。对于子产品和等级产品,应根据扣除率惯例对差异进行定价和执行;对于临时定价(参考价)的`货物,允许在10%-15%的范围内执行上下差价(差价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规格差异,交易将在中档(等)进行。)单价,实际发货会根据规格另行定价。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价格,应书面通知买方,作为交付时的定价依据。逾期交货,遇涨价,按原价执行;如遇降价,则采用新价格。逾期交货,涨价执行新价格,降价执行原价。价格调整产生的差额由双方另行解决。
第四条异地供货价格均为离岸价格,装运前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果装货、运费和运费列在一份文件中,不能分开,则由买方承担;需要同城单位(包括外省本地单位)的货物,从工厂直拨到仓库的货物由工厂发货或由买方提供。承运人根据相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运费负担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应商应仔细检查并严格控制,以确保货物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应该允许退货。在特殊情况下,供需双方可以协调解决问题。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应商应当保证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如果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明确,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履行的交货日期以供应商开业日期为准。从工厂直接交付到车站和码头的货物以工厂交付日期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结束后15天内,供货开票不应视为提前或延迟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分批交货,供应商应在批准后分批平衡交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由供应商托运。买受人自己想提的,应当持有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收自支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同一城市,除工厂直接发货外,由买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提出(遇节假日顺延),逾期部分的仓储费由买方负责。如果延迟是由于运输的影响或买方要求暂停交货不超过30天,则不处理延迟履行合同。
第八条有有效期的货物,有效期超过2/3的,供方可以交付货物,有效期不足2/3的,供方应在交付货物前征得买方同意。
第九条供方应委托承运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装运货物,并努力填满运力或吨位,以节约成本。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站(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发货。在协商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应执行。
买方提出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供应商未经买方同意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口),增加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甲方(公章):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