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部分股权登记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登记托管项目、范围、数量和托管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甲方发行的股份,所托管的股份总计托管股,总计托管票面金额元。
其中:法人股:股,票面金额元;自然人股:股,票面金额元(其中尚未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自然人股:股,票面金额元,在甲方未确权之前,乙方不负责托管;经甲方确权后,乙方再办理登记托管)。具体股东名册附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权托管服务的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股权托管的内容和规则
1、乙方接受委托,管理甲方的股东名册,并提供下列服务:
(1)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权托管初始登记、股权托管账户开户、股权托管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注销登记等。
(2)股权托管管理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等;(代理分红派息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3)上述业务仅限于已经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份,尚未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份,待甲方确权后,乙方再办理上述业务。
2、股权托管的办理规则
双方都同意:具体业务办理以乙方的《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为准。该规则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股份托管服务的收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以下方式收取费用,包括股权托管登记服务费、股东初始登记开户费:
(1)向甲方收取股权托管登记服务费:已在乙方处登记在册的股份的服务费,乙方按每年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起算日期为年月日计算至年月日,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前述服务费。
(2)向未办理股权登记的股东收取股份初始登记费(开户费)。收费标准:自然人股东按20元/个,法人股东按200元/户,由乙方一次性向首次登记托管的股东收取。如该股东不愿意缴纳该开户费,则乙方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2、其他单项服务费用按照乙方《股权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附件),向申请办理业务的股东收取。
3、分红派息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另行收取,其他单项服务费用详见《关于股权托管业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双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1)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将乙方作为本协议所托管股权的唯一登记托管机构。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所产生的股权纠纷、托管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同乙方的《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承诺在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办理股权托管初始登记后,甲方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在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若记载不一致的,应以在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2、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1)乙方具有从事股权登记托管的经营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相关服务。
(3)乙方保证规范操作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利要求股东名册的安全得到保障和名册保密,知悉股东名册变更情况;非经甲方授权查询或有关司法部门、律师依职权查询,乙方不得向除甲方、甲方授权查询的部门、有关司法部门、律师、股东外的各方提供股东名册。
(2)在甲方按要求支付费用后,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有权要求乙方按《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为甲方的股东提供开户、变更、质押、注销、查询、挂失、查封、冻结等乙方规则中的单项服务。
(4)有权查询、统计本协议所托管股权的相关资料。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并据实向乙方提供乙方规则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托管资料。
(2)甲方应按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甲方发行新股、增减注册资本等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时,应在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前将拟变更的内容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在完成变更后5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到乙方办理相应的股权托管变更手续。
(4)甲方依约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取得甲方办理股权托管登记、股权托管管理业务所需的全套文件资料。
(2)按约定及《股权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附件)收取相关费用。
(3)有权对拒绝支付费用的股东办理相应的业务。
2、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每位股东发放股权托管卡、股权托管凭条。
(2)每半年向甲方通报一次所托管的`股东名册变更情况。
3)向甲方支付费用的股东提供包括开户、变更、质押、注销、查询、挂失、查封、冻结等单项服务。
七、违约责任
1、因乙方提供的股权托管服务缺陷,造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2、因甲方提供的托管资料有误或滞后,构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
2、 《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的。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如一方欲提前终止委托关系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宣告解除。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争议处理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补充约定
本协议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