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或车主):
乙方(驾驶人): 车号
为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道路行车安全,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驾驶人安全行车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均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安全行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车管理,努力实现无重、特大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的义务和责任。
二、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加强安全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安全行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行车管理责任,切实履行驾驶人的监督和安全教育责任,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法律法规及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的教育培训。乙方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应当负责监督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认真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三、乙方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安全文明行车意识,不违法行车。自觉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行车教育,并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行车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加强机动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安全完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坚决不开问题车、病车上路。出车前须认真检查车况,对存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甲方提出修理要求,车辆未修复前,乙方有权拒绝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四、甲方聘用乙方前,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有权不录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对符合条件的由甲方统一到辖区交警大队办理《驾驶人备案登记证》。乙方应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并提供办理《驾驶人备案登记证》所需的材料和真实身份证明等。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应将其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解聘:
(一)乙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记满12分、吊扣驾驶证6个月(含)或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或一年内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次以上,或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二)乙方属“三类车”驾驶性质的,工作中出现不符合“三类车”准入条件的;
(三)乙方不按规定参加安全行车教育,年度内学习次数达不到80%的;
(四)乙方违反甲方安全行车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六、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甲方保管、一份由乙方保管,一份在办理《驾驶人备案登记证》时由辖区交警大队留存。
七、本责任书按年度签订,与其他劳动用工合同、租赁承包合同等有关协议书一并实施,同时生效。甲乙双方有保证本责任书有效贯彻落实的义务。违反规定,按责任书有关条款处理。
甲方: (章) 乙方: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单位(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