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时间:20xx年9月29日
意外事故地点:霁虹桥至江顶寺施工便道塌方处(距霁虹桥约200m)
当事人情况:
行人:姓名:周桂芹,性别:女,年龄:74,住址:保山市水寨乡平坡村2组。
施工方: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
事故经过:
20xx年9月29日水寨乡平坡村村民周桂芹在途经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施工现场时,由于意外落石,造成村民周桂芹头皮及左腿擦伤。事故发生后,施工方积极配合医院对病人进行及时治疗,至20xx年10月20日,周桂芹病情稳定并好转,在家属及本人要求出院下,经水寨乡卫生院医生同意下病人出院。
经调解协商,在平坡村委会周洪光书记和李光标副村长的见证下,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与周桂芹及其子女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住院期间医疗费用¥3148。80元由我方全部承担。
2。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共¥900元由我方支付。
3。在家疗养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600元由我方支付。
4。在家疗养期间所需营养、医疗费用¥2160元由我方支付。
5。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连带责任。今后伤者再发生任何事故及状况所需费用与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无关。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见证人及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即日起生效。
伤者及其家属:
施工方:
见证方:
20xx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