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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规章制度合集 篇1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现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自己规定,比如“连续三天以上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一些小公司可能根本没有规章制度,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可否解除呢?

  笔者看到上海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员工在某日后未正常上班,后公司以未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起诉到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公司未提交“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约履行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尽义务,因此即使在两原告无相关规章制度约束的情形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仍在合理范畴内。

  最高院王林清法官的观点和上述观点类似,即“劳动者存在长期旷工失联等情形,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守则,并造成恶劣影响,则即便用人单位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公示规章制度,在依法履行告知寄送达程序下,亦可以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我想到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不能穷尽严重违纪的情形,员工的行为千差万别,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结合一般生活经验,运用劳动法律原则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考量,看看员工的行为是否严重违背了这些原则。即考虑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原则。如果是,那么劳动者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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