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提高学校内部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校园案件和学生违法犯罪,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学校安全工作应当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现将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组织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校安全工作的议事形式分为校长会办会和部门会办会两种。校长会办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重大事故处理意见等;部门会办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安全工作考评办法,一般事故处理意见等。
二、学校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以上安全工作部门会办会,每学期必须召开一次以上安全工作校长会办会。
三、校长会办会和部门会办会的参与人有对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反映意见和提出要求的权利,有对重大决定进行审议通过的权利。
四、校长会办会的决定或决议实行表决制,三分之二参与人通过,决定或决议表示形成。
五、校长会办会对重大决定和年度计划先进行讨论,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审议通过。部门会办会和校长会办会形成的安全工作决定或决议,任何人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
六、出现安全事故,发现人、责任人或接收消息人应当果断处理,并直接向学校值班领导和校长报告情况。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向学校任何人报告事故时,接收消息人不得推辞,否则将严重处理。
七、安全工作实行发言人制度,学校校长作为发言人负责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校长可以授权其他领导或人员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和宣布安全工作任务。
八、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必须向校长会办会或部门会办会汇报事故的详细情况,以便作出处理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应当认真做好议事记录,收集安全工作过程资料,并规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