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旷工几天可以开除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公司有不同规定,一般为三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对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公务员一般是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可以被辞退,而一般公司一般是三天旷工算员工自动离职,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律分析
如果是公务员的话,旷工无正当理由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劳动法》关于旷工几天可以开除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每个公司不一样的规定,一般是三天。公司应该事先就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在里面会有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如果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告诉,口头无效。如果没有“单位规章制度”,何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无故旷工的时间限制在劳动法中没有着明确的条例规定,但是每个用人单位一般都有相关规章制度。对于大多数公务员来说,一般是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的时间内累计30天的旷工时间,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该员工的。对于一般的公司来说,一般是三天旷工算员工自动离职。
只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行为,如果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故旷工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且也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来说,旷工无正当理由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而对于一般的公司来说,一般规定是三天旷工算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如果劳动者无故旷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金。因此,雇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明确旷工的具体天数,以确保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