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儿童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如通过暴力的方式来阻碍解救或者聚众阻碍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判多久
对于其他阻碍解救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又或者是罚金。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属于妨碍公务的行为之一。
行为人触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最高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