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只要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此外,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人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合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程序与保障措施
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程序与保障措施是指在合同诈骗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取保候审程序包括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管等环节。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案件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会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定期报到、限制出境、监视居住等,以确保嫌疑人不会逃避法律追究。同时,取保候审期间也会加强对嫌疑人的监督,防止其继续从事违法活动。通过合理的取保候审程序和有效的保障措施,可以平衡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程序及其保障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正常进行。取保候审包括申请、决定和监管等环节,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报到、限制出境、监视居住等措施,以防止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同时,加强对嫌疑人的监督,防止其再次违法。通过合理的程序和有效的措施,平衡嫌疑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