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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的情形有哪些

2023-09-2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的情形如下: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一、经济法中股东有什么权利

(一)股东权利的概述

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参与管理权和资产收益权,具体体现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二)股东知情权

1.查阅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程序

(1)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可以依法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增资优先认缴权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四)股利分配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提起知情权诉讼是不是应履行前置程序

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起诉,法院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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