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询价采购中,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出现此种情况,要么是信息发够不够充分,要么是询价通知书中的条件设置不合理。不管是哪种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只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我认为前来响应的供应商肯定会满足询价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