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了一台小汽车,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了中标人,车辆的中标价近50万元,且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签署了合同。但我们才了解到,该车的市场价仅30万元,加上装潢几万元,也不到35万元。此次的中标价高的离谱,该怎么办?
您说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贵单位的此次中标系重大误解,贵单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种对于价格的重大误解,司法实践中大多会参照市场价来确定是否过高或过低,对于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而贵单位的采购价已经高了近百分之一百,显系过高。具体的,您可以参考以下关联法条。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