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公车须附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纸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相应位置上;3、行驶证(正副页);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5、自修车辆或修理厂承修的车辆需在查验表上盖章(新车第一、二次参加年检时可免);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7、轻型汽油车的需提供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8、委托本地核发合格标志的需提供《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回执;9、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和交通事故的应事先处理完毕;10、法院查封的车辆需要办理定期检验的,凭法院提供的证明、凭证办理;11、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