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的操作如下: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3、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4、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申请发票的相关流程是什么
1、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3、经县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
4、纳税人就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票面金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