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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的发起时间限制是多久?

2023-09-0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满可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则裁决生效。

法律分析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至五十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错误、无管辖权、违反程序、伪造证据、对方隐瞒证据或仲裁员行为不当等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则裁决书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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