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认定:
1、未经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等。
一、海关检查主要检查什么
1、入境货物
所有入境的货物在过海关都需要检查,一般需要申请报检,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开箱检验,具体检查有无违禁品、货物与申报单填写情况是否符合。
2、邮递物品
邮递的物品一般有邮政普通邮件和邮政速递邮件,不管包裹、小包邮件还是印刷品,过海关都要检查有没有违禁品、有没有未交税物品。
3、货币
货币作为重要的经济工具过海关时都要开箱检查,主要检查货币是哪国货币、货币的真假情况等。每个国家的海关都有货币携带量规定,超带的货币会被扣押。
4、金银
金银物品过海关也需要向海关申报,海关会检查金银真假、来源。合理数量范围内的金银检验合格后可放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金银会被作为进口货物,缴纳关税之后才能放行。
5、证券
有价证券过海关需要检查真假、来源与是否合法。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6、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过海关需要检查其是否合法、所载货物有没有藏匿违禁品。
二、海关缉私录入标准
对海关其他业务部门查获移交的以下案件,缉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立案调查,但缉私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嫌并已达到涉嫌犯罪的数量或偷逃税款标准的,无须行政立案,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刑事侦查机构查办:旅检渠道查获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公历年度内首次出入境且无主观故意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属正常出入境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短期内多次往返。
三、海关能够行使哪些权力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进出境货物和物品;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证件;询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文件、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产品等资料;涉及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区域,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藏匿走私货物、涉嫌货物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货物、货物、走私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于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除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区域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对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货物、涉嫌公民住所以外的场所进行检查,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海关关长批准,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可以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径行检查;有证据证明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下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存款和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反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回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戴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