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在我国法律上指的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使当事人可以通过试用来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的一种合同。当事人试用后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但如果当事人试用后未作表示的,则视为购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