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独二胎新政策2013
上海要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多年来备受关注的“单独二胎”政策终于有了定论。2013年11月16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透露,市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公共服务配套及有关政策衔接,应对短时期可能遇到的生育集聚现象。同时,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做好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引导夫妻合理安排生育时间,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实现政策的平稳衔接。
生育水平长期过低 (户籍人口自然变动连续20年负增长)、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少子化并存,是当前上海人口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决策,对于推动经济社会转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回应记者时称,上海将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在解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时表示,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对此,上海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坦言,上海要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调整政策前首先要修改《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修改相关内容需要等待上海市人大通过。
据悉,市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公共服务配套及有关政策衔接,应对短时期可能遇到的生育集聚现象。相关专家发现,产房资源够不够,生育保险资金能否跟上以及生孩子以后幼儿园、托儿所等资源配套都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做好方案。
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