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市岳麓区xx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地址:xx市岳麓区x8路号。电话:0731-823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地址:xx市岳麓区路。电话:138x8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即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的.财产保全:
1、中路xx小区写字楼价值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的房产。
2、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账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贵院开庭审理后,于20xx年7月1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20xx)岳民初字第010号】。
判决书下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xx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借款本金归还给了申请人,并支付了相关利息。据此,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敬礼!
xx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岳麓区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