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1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100元以内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60次以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者;
5、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6、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
10、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者;
2、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严重影响者;
3、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8、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9、经常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11、有流氓行为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晤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鞍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5、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6、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7、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9、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以上条例中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界定,以法医鉴定为准。
第三章
第十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停课处理的必须报政教处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主任共同研究,根据《宜昌市第七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跨年级事件由政教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处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处分政教处都将备案,“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还要交教务处收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